某信用社工作人员吴某利用记账、出纳业务一人办理之便,冒充储户填写活期取款凭条,不记入活期储蓄账和吸收储户存款记入活期储蓄账不记入现金收入登记簿的方法侵占库款共计10笔,合计总额为97300元。2002年1月18日,该信用社工作人员对吴某经手的账目进行审核,

admin2015-09-30  39

问题 某信用社工作人员吴某利用记账、出纳业务一人办理之便,冒充储户填写活期取款凭条,不记入活期储蓄账和吸收储户存款记入活期储蓄账不记入现金收入登记簿的方法侵占库款共计10笔,合计总额为97300元。2002年1月18日,该信用社工作人员对吴某经手的账目进行审核,发现账目不平。被告人吴某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产生毁账的念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用电水壶购买柴油藏于自己房间,并寻找理由得以在自己房间里查账。中午,当查账人员就餐离开时,被告人吴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柴油倒在账簿上,点火将信用社的部分账目烧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一罪
B、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牵连犯
C、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想象竞合犯
D、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

答案D

解析 首先,牵连犯的成立要求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这种牵连关系意味着实施某犯罪对于实施另一犯罪而言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实际上,正是因为实施A罪的情形下行为人必然会实施B罪,所以对行为人进行数罪并罚显得有失公平,牵连犯制度才应运而生。所以不可将牵连犯、牵连关系理解得过分泛化。在本案中,吴某烧毁账簿时,信用社工作人员已开始对其经手的账目进行审核,吴某明知审核的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而用事先准备的柴油将账目予以烧毁,其主观上是为了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毁灭罪证、逃避刑事追究、非法占用信用社资金的目的。但吴某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并不需要实施毁坏账簿的行为,另外在吴某毁坏账簿时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既遂,所以毁坏账簿的行为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的手段行为。另一方面,吴某职务侵占也不必然带来毁坏账簿的结果,因此也不能认定毁坏账簿是职务侵占的结果行为。综上所述,吴某涉嫌的两个罪名并不构成牵连犯。吴某毁坏账簿的行为破坏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且情节严重。可见吴某的行为不仅侵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扰乱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只有认定其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并实行数罪并罚,才能获得罪刑均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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