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贺、李、秦四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的主张不成立的有:( )

admin2014-01-15  23

问题 丁、贺、李、秦四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的主张不成立的有:(    )

选项 A、丁在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丧失了偿债的能力.丁当然退伙
B、秦要求退伙,丁、贺、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
C、因为一起侵权案件,贺须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贺应当被除名
D、李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秦提出将李除名

答案C

解析 A、C是当然退伙,B是声明退伙,D是除名退伙。本题考查的是退伙的有关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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