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李某对债务人王某拥有5万元债权,而次债务人孙某欠王某15万元。由于王某还有其他债权人催债,急于用钱,王某遂对孙某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归还自己另外的10万元。关于此案,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dmin2015-09-11  30

问题 在一起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李某对债务人王某拥有5万元债权,而次债务人孙某欠王某15万元。由于王某还有其他债权人催债,急于用钱,王某遂对孙某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归还自己另外的10万元。关于此案,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在代位权诉讼没有审结之前王某不能另行起诉,否则李某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B、王某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但是在代位权诉讼审结前应先中止
C、王某应该另行起诉,如果属同一法院管辖,则应一并审理
D、法院应该合并审理,这样有利于一并解决纠纷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据此可知,B项正确,当选;A、C、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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