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dmin2012-11-09  21

问题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B、如为债权人中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D、如为债权人中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答案B

解析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偿付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破产法》第95条第l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根据上述规定,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而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债务人的出资人也不能申请和解,因此,本题中A、D项错误,不应入选。
    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或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B项正确,应入选。
    重整程序在符合法定事由时,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重整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的: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破产法》第78条)。
第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法》第79条)。第三,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者没有获得法院批准(《破产法》第87、88条)。第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破产法》第93条)。因此,在重整过程中,可以提出终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的只有管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并且需要经过法院裁定,债务人无权在破产重整中主动提出破产清算,故C项错误。
    本题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重整、和解和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的关系:
(1)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但只有债务人能提出和解;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提出申请和解或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仅可以申请重整,无权申请和解;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
(4)债务人进入重整或和解后,在符合法定事由时,终止上述程序,经过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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