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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 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
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 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
admin
2018-07-16
38
问题
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
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2010年卷四第七题)
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
1.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不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相抵触。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后作出驳回、履行或给付、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变更等判决解决有关行政争议。通过协调、和解尽可能促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纠正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法院没有放弃其合法性审查职责,也没有超越其合法性审查职权,仅仅是将其本可作出的裁判转由当事人的和解来实现而已。 2.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不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相抵触。首先,行政诉讼具有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功能与作用。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尽可能促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纠正其违法作为或不作为,这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该方式能够保证纠纷公正、及时、有效的处理,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其次,行政诉讼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与作用。协调、和解也坚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才可建议被告改变其行政行为;法院准予和解撤诉的,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协调、和解的机制也能达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效果,也能实现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 3.协调、和解,属于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在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让各方意见都在最终处理中得到尊重,保证了争议的公正处理;协调、和解方式可以避免讼累,保证争议的及时处理: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由于纠纷的解决获得了各方的认可,故达成的和解协议一般会得到及时履行,从而避免引起新的争议,保证“案结事了”。
解析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这是一种“开放式”的问法。出题者并没有严格限定回答的方向。考生可以就“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的优点作答,考生也可就题干中“有人担心”的内容(即“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进行反驳或证明。考生也可从其他角度予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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