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北京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2016-06-13  32

问题 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北京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的规定将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明定为严格责任原则。此项归责原则的特点在于: (1)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即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非违约方无须就违约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而过错原则承认“无过错即无责任”,一旦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我国《合同法》虽然在总则中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但过错责任原则也散见于分则之中。但需注意的是违约责任的过错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加以证明,受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范围各异,故免除违约责任的范围也应有所不同。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以其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间为条件,如果不可抗力发生于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迟延履行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2)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 (3)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但是,合同中的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当事人对此类损害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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