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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于2004年初买进五辆进口日产牌汽车,意欲销售,但因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于是被告于2004年3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被告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立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
案例一: 被告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于2004年初买进五辆进口日产牌汽车,意欲销售,但因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于是被告于2004年3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被告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立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
admin
2008-12-16
44
问题
案例一:
被告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于2004年初买进五辆进口日产牌汽车,意欲销售,但因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于是被告于2004年3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被告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立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为代理人,每售出一辆汽车,代理人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可得手续费2000元人民币。2004年8月和1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卖出面包车两辆。2005年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与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三辆日产牌面包车的买卖合同,每辆价款10万元人民币,共计30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由出租汽车公司交付定金7万元人民币,合同价款待收到汽车后10日内付清。2005年2月6日由卖方送货,买方于送货地点验收。2005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某市出租汽车人送货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使汽车严重致损。买方出租汽车公司得知汽车致损后,立即向被告五金交电公司询问情况。回答说汽车被轻微损伤,正在修理,一星期后就没事了。一个月以后,原告仍未见送货,于2005年 3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汽车定金14万元人民币。
原告起诉状中诉讼理由是:①被告未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②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方代理人未说明被告无权经营汽车业务,被告方自己也未曾说明,只是致损后,经了解才得知被告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汽车;③鉴于目前汽车已被损坏,合同无法履行,要求终止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方双倍退还已经给付的14万元定金及利息。
问题:
选项
答案
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虽然原告的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但并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应为合法有效。
解析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经营范围的,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该第10条恒为司考的重点、难点,考生一定要真正领会其立法精神,并能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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