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冉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

admin2021-05-31  29

问题 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冉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85题)

选项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答案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检察院虽然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但其不是当事人,因而不能成为质证主体。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共同进行,检察院不能质证。A选项错误。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质证,无需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决定。D选项正确。
电子数据即电子证据,是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典型意义上的电子数据主要有:
第一,应用计算机技术产生的证据,例如,音频文件、视频文件、文档文件等;
第二,应用网络技术产生的证据,例如。网页、电子邮件、BBS记录、QQ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等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所形成的证据。视听资料的范围主要限于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本案中的录音带,高某应当提供证据原件进行质证是正确的,但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不是电子证据。B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偷拍偷录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只要其取得时未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C选项正确。   
C、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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