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可进行如下活动?( )
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可进行如下活动?( )
admin
2016-01-15
32
问题
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可进行如下活动?( )
选项
A、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直接指出法院审判工作的违法之处,并要求纠正
B、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人民检察院针对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违法事项,提出纠正意见
C、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当庭宣读公诉书
D、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院休庭
答案
B
解析
依据《高检规则》第5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及第578条第1款规定:“审判活动监督由公诉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期限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因此,这种法律监督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只能在庭后进行;监督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而不是检察人员。故A错误,B正确。C和D虽然也是法律赋予公诉人的权利,但却并非基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而是基于其公诉权。故不应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1t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在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回避决定的有()
许律师在承办一宗民事案件时,由于疏忽将委托人的一份重要证据的原件丢失,致使委托人败诉,对此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结构上看,这一法
某交通局局长胡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胡某聘请了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而其本人被羁押。本案中,如果胡某的妻子阿洁作为保证人,为胡某申请了取保候审,那么当胡某违反了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而阿洁
陈某大学毕业后被某网络公司聘用。工作期间,陈某与公司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关于该争议解决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27,单)
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卷一/2008年第49题)
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被告人甲涉嫌故意杀人案由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通知,指派律师乙到庭为其辩护,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甲以乙水平有限,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由拒绝乙为其辩护,并要求另行指派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同意并宣布休庭。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一起盗窃案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赵某是聋哑人,遂为其聘请了翻译人员胡某,但赵某认为自己曾经打伤过胡某的妻子,胡某一定对自己怀恨在心,会借此机会报复,于是申请胡某回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某甲,1996年4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6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某甲时,下述做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6岁患儿,患肾病综合征,应用泼尼松第7天开始尿量增加,每日2000~3000ml,浮肿很快完全消退。近日患儿自觉全身软弱无力,精神不振,腹胀,膝腱反射减弱。考虑为
在病理档案管理系统中,要实现全院的资源共享,必须使用
麻疹的基本治疗原则是
张律师在向客户介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时,有以下一些说法,其中哪些是正确的?()
F工厂为水泥生产企业,占地300000m2,有员工580名。F工厂的主要设施包括:石灰石库、原材料堆场、熟料库、水泥成品筒型库、备件材料存储仓库、水泥包装设施、水泥散装设施、维修车间、配电室等。主要设备包括:回转窑1条、球磨机2台、磨煤机1台、选粉机4台
某工程地下室柱子钢筋绑扎完成,准备浇筑混凝土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参加隐蔽验收。
员工的非经济性薪酬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员工的非经济性薪酬的是()。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为民、务实、清廉。()
金属工件加热到一定温度后,浸入冷却剂(油、水等)中冷却处理后,工件的性能更好、更稳定。此原理引入到心理学和教育学中即是“淬火效应”。根据淬火效应的原理,下列选项不属于应用该原理的是()。
RealpolicemenhardlyrecognizeanyresemblancebetweentheirlivesandwhattheyseeonTV.Thefirstdifferenceisthat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