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卷一/2008年第90题)

admin2014-07-18  41

问题 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卷一/2008年第90题)

选项 A、两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左同学认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检察官。孔同学认为:年龄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者可以担任公证员。左同学的说法正确而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
B、甲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曾某强奸案。田法官认为:市中级法院李院长因病不能参加会议,委托不是常务副院长的孙副院长主持会议,委托无效。林检察官认为: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时可以列席,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参加表决。田法官的说法正确而林检察官的说法不正确
C、乙县法院孙法官在审理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了严重后果,受到警告处分。乙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某在办理案件中非法拘禁当事人,受到记过处分。对这二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罚正确
D、丙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有60名执业律师的合伙所,为扩展业务决定到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结构,并委派专人办理有关审核事宜。法律援助对象鄂某要求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尊重和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两个行为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A,D

解析 本题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综合性的题目,且为实例题,相对比较难。
    A项考查法律职业的任职条件。《检察官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除从正面规定检察官应当具备的条件外,我国《检察官法》第11条还从反面规定了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情形,即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根据《公证法》第18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公证法》第20条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消极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因此,A项中,左同学的说法正确而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担任公证员者须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A项符合题目要求。
    B项考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4、6条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我国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因此,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院长因病不能参加会议,委托不是常务副院长的孙副院长主持会议,委托有效,田法官的看法错误。而林检察官认为“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时可以列席,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参加表决”的看法也错误。田法官、林检察官的说法都不正确。故B项不符合题目要求。
    C项考查法官、检察官的纪律处分。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83条的有关规定,法官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因此,C项中对孙法官的处罚错误。乙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某在办理案件中非法拘禁当事人,对其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罚正确。因为《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43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不符合题目要求。
    D项考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律师法》第19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因此,D项中,丙律师事务所为扩展业务决定到某沼海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派专人办理有关审核事宜,这一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法律援助对象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因此,法律援助对象鄂某要求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尊重和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一行为也符合法律的规定。D项也符合题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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