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申请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构成审批机关拒绝批准的正当理由?

admin2009-01-14  21

问题 某公司申请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构成审批机关拒绝批准的正当理由?

选项 A、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
B、该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6500万元
C、在B项前提下,该公司的债券发行额,上次为1500万元,本次为1000万元
D、该公司上次发行债券的实际募集率为95%

答案8

解析 《公司法》第159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A项排除。《公司法》第161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BC项分别符合第1、2项规定,不应选。第162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所以,D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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