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年初,山东省垦利县张某到邻居王某家找王某串门。张某在王某家玩耍时,与王某的大儿子王大发(19岁)发生冲突,张某被王大发打伤,后经东营市人民医院诊断张某右腿骨折需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5天后,张某因无钱继续治疗,在和王某协商无果后,向垦利县基层人民法

admin2008-12-16  34

问题 2006年年初,山东省垦利县张某到邻居王某家找王某串门。张某在王某家玩耍时,与王某的大儿子王大发(19岁)发生冲突,张某被王大发打伤,后经东营市人民医院诊断张某右腿骨折需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5天后,张某因无钱继续治疗,在和王某协商无果后,向垦利县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以确保能得到继续治疗。在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王大发系精神病患者,并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做出 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25万元。张某对判决表示满意,并在接到判决书那天明确表示不会提起上诉。张某出院3个月后,右腿不但不能走路,还疼痛加剧,后经检查发现,东营市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有一根线在腿中没有取出来。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东营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问题:

选项

答案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如果王某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可以上诉,可以申请复议。如果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以后,上级法院发现先予执行的裁定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解析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一种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题中属于医疗费用的追索,张某因无钱继续治疗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先予执行的申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审法院可以做出 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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