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向台湾地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0-06-14  26

问题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向台湾地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送达范围包括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B、送达范围包括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C、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
D、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后及时予以回复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是2008年4月23日新生效的最高院通知,有关内地与台湾之间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这代表了区际司法协助方面的又一个新进展。这里包括的送达文书的范围有: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关于文书的送达方式有:(1)直接送达;(2)代理人送达;(3)代收人送达;(4)分支机构代表人送达;(5)邮寄送达及视为未送达的情形;(6)传真、电子邮件送达;(7)公告送达及视为送达的情形。其中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中,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故C项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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