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2009年试卷三第76题)

admin2021-11-04  34

问题 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2009年试卷三第76题)

选项 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
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管理人制度。
    《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故A项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B项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可知C项符合第(二)项,当选。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七)项,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法律并未禁止管理人委托其关联方从事部分管理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受托从事管理事务的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因此管理人可以将其对外追收债款的业务交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处理并单独计费,债权人不能以此要求更换管理人。D项错误,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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