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共同抢劫案中,其他被告人都已委托辩护人,而被告人甲没有,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甲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dmin2014-06-10  29

问题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共同抢劫案中,其他被告人都已委托辩护人,而被告人甲没有,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甲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选项 A、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B、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无正当理由的,不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或者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甲指定辩护人。该法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因此,选项A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题A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rW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