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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卷二第2题)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卷二第2题)
admin
2017-03-01
31
问题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卷二第2题)
选项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
C
解析
选项A中,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不是“他人所有的财物”,故而,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的本人财物,系他人占有,也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此外,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由此,盗窃罪的故意内容的事实认识方面只需认识到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本题是对自己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系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只涉及责任阻却的问题。由于本案情形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属于可以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亦不阻却责任,仍可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当选。
选项B中,乙明知可能有枪而盗窃,果然有枪,属于明知对象是枪支的情况,具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可以构成盗窃枪支罪,故选项B不当选。
选项C中,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是儿童,要求有认识。
选项D中,贩卖毒品罪的对象是毒品,要求有认识,但就认识程度上,只要求大体上认识到是“毒品”,而不要求认识到具体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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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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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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