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25%集资建立一办公楼,按照出资比例管理使用。甲因病死亡,甲子是其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甲的份额,乙、丙、丁主张优先购买权。 其后乙欲出售其拥有的份额,并于4月10日通知其余共有人:“我与戊达成协议,戊欲一次性付款1 000万元购买我

admin2017-07-31  29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25%集资建立一办公楼,按照出资比例管理使用。甲因病死亡,甲子是其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甲的份额,乙、丙、丁主张优先购买权。
其后乙欲出售其拥有的份额,并于4月10日通知其余共有人:“我与戊达成协议,戊欲一次性付款1 000万元购买我的份额,其余共有人若行使优先购买权,请在3日内行使,过期不候。”甲子于4月11日提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其份额,丙于4月15日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丁于4月20日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对于甲子欲继承甲的份额,其余共有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选项

答案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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