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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
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
admin
2017-03-16
31
问题
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9)
选项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B,C,D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本条第2、3项规定的适用,《国赔法解释》第l条作出专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现为第19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现为第17条)、第十五条(现为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进行羁押的,国家并非一概赔偿或不赔偿,而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赔偿范围,界限点是判决确定。对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期间,国家不予赔偿;而对判决确定后被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属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王某在起诉前即被羁押,并且经起诉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羁押至再审撤销生效判决时才被释放。因此,对王某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期间,国家须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判决确定后被羁押的期间,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二审法院是在2008年6月5日维持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判决的,判决确定的期日是2008年6月5日,在此之后被羁押的期间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王某是在2009年3月2日被释放的,故判决确定后被羁押的期间是从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3月2日,对在此期间限制王某人身自由的损失,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的说法正确,其他三个选项的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答案应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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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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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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