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形式法律推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15-09-19  24

问题 下列关于形式法律推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演绎推理是根据特殊性的知识,推出关于一般性的知识。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是必然真实的
B、归纳推理是从两个或更多的同类特殊命题中获取一般性命题的推理。如果说演绎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那么归纳推理就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
C、设证推理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逻辑推论形式,且设证法的运用受到非逻辑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知识水平、主观偏向、经验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D、类比推理就其本质而言并不是严格的逻辑推论,而是一种相互关系的比较,是从已知的特殊导向未知的特殊的思想方式

答案C,D

解析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设证推理、类比推理。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是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二者的区别用一句话表述就是: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那么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因此,选项AB是错误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演绎推理时,除了三段论推理的谬误外,法律适用中还有许多抗辩理由,如限制某些大前提的使用范围等,以避免推导错误。而对于归纳推理来说,可能出现的问题是,从两个或更多的特殊命题中,也许可归纳出几种普遍程度不同的一般性命题。选项CD的表述是正确的。归纳法是由诸多相似的个性推导出一个未知的共性,而类推则是由较多个性特征的相似性推导出另一些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似性。两者都是由较多的已知证据推导出较少的未知结论,而设证则是仅仅从个别特征的相似性推导出另一个未知的特征的相似性,其结论必然是极不可靠的。相比较而言,设证作为一种逻辑方法似乎已经违背了传统逻辑对于确定性的执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地起着提供假说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产生具有说服力的结论。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查,而具体到法律推理中,设证法则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经由规则推论到未知特殊,从案件(结论)经由规则推论到案件,它带有从结论发现法律的味道。类推在法律上的运用不同于其他几种逻辑方法,尤其是在刑法中,“严格禁止类推”更成为各国刑法所公认的基本原则,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会时常发现类推在很多经典的成功法律推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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