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16日将拥有的商铺以800万元出售(含税,该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已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无法提供评估价格,经审核该商铺购房发票显示开票日期为2011年1月18日,金额为500万元;缴纳契税15万元(可以

admin2018-05-25  41

问题 某市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16日将拥有的商铺以800万元出售(含税,该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已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无法提供评估价格,经审核该商铺购房发票显示开票日期为2011年1月18日,金额为500万元;缴纳契税15万元(可以提供完税凭证)、印花税0.25万元,支付手续费10万元;商铺购进后发生装修费用75万元,并于2011年6月18日开始投入使用,贸易公司将商铺购置的价款、税费和装修费均计入“固定资产”,合计原值为600万元。截止到出售时,商铺已累计计提折旧140万元。
    要求:
计算商铺出售后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选项

答案商铺出售后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800-14.29-(600-140)-1.43-0.4-35.66=288.22(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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