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以其价值10万元的汽车设定抵押担保,由丁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丙、丁没有约定各自担保范围。甲到期无力还款,经查,此时该汽车价值已贬值为5万元。对乙享有权利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dmin2014-04-26  26

问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以其价值10万元的汽车设定抵押担保,由丁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丙、丁没有约定各自担保范围。甲到期无力还款,经查,此时该汽车价值已贬值为5万元。对乙享有权利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选项 A、有权请求丙承担5万元债务
B、有权请求丁承担20万元债务
C、有权请求丙承担10万元债务
D、有权请求丁承担15万元债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人保与物保的问题。《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于丙、丁没有约定各自的担保范围,故债权人甲有权请求丁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者部分担保责任,故B、D选项正确,也有权请求丙承担物保责任,即5万元的债务,但超过抵押物价值的担保责任,则不能支持,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依题意,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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