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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将其自有一处房屋出租给儿媳杨芳,杨芳又将该房屋偷卖给不知情的杜莲,杜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以后杜莲和杨芳为该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杜莲将杨芳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才知晓真情的王平经人民法院同意参加诉讼,之后杜莲经人民法院准许撤诉,该案应当向何处理?(
王平将其自有一处房屋出租给儿媳杨芳,杨芳又将该房屋偷卖给不知情的杜莲,杜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以后杜莲和杨芳为该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杜莲将杨芳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才知晓真情的王平经人民法院同意参加诉讼,之后杜莲经人民法院准许撤诉,该案应当向何处理?(
admin
2021-12-19
33
问题
王平将其自有一处房屋出租给儿媳杨芳,杨芳又将该房屋偷卖给不知情的杜莲,杜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以后杜莲和杨芳为该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杜莲将杨芳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才知晓真情的王平经人民法院同意参加诉讼,之后杜莲经人民法院准许撤诉,该案应当向何处理?( )
选项
A、王平作为另案原告,杜莲、杨芳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B、王平作为另案原告,杨芳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C、王平作为另案原告,杨芳作为另案被告,杜莲作为第三人,诉讼另行进行
D、更换王平为原告,杨芳为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答案
1
解析
在本案中杜莲因和杨芳之间的房屋所有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发生,王平对他们之间的诉讼标的――房屋所有权,提出独立的请求权,根据我国诉讼法上的第三人制度,王平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加入到杜莲和杨芳之间的诉讼中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他既反对本诉中原告的主张,又反对被告的主张,认为他们的主张均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将他们都置于被告的地位。从本质上讲,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使得在本诉之外又出现了一个诉讼,在我国为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诉讼的经济等目的,而设立第三人的制度,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因此,在本案中,当杜莲提出撤诉并经法院批准后,本诉因为原告撤诉而归于消灭时,便产生了一个新的诉讼关系:王平作为原告,杜莲、杨芳作为被告。参见《民诉意见》第160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诉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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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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