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离家出走,其家人经多方打听,仍然杳无音信。甲妻欲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dmin2014-04-28  33

问题 甲离家出走,其家人经多方打听,仍然杳无音信。甲妻欲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如果甲音讯消失之日是2000年1月1日,则法院应受理甲妻申请最早日期为2004年1月1日
B、如果甲的父亲不同意,认为甲不可能死亡,于是各法院申请甲失踪,则人民法院只能按照甲的父亲的申请宣告失踪
C、如果甲失踪后,其妻与别人通奸并共用甲家中财产,在确定甲的财产代管人时,甲父亲与甲妻发生争议,不同意甲妻为甲的财产代管人,则法院应依法指定甲的父亲为财产代管人
D、如果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被依法定继承,其中甲的儿子丁继承一辆汽车,丁将汽车卖给好友丙。两年后,甲意外出现并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丙无须返还汽车,但丁应当给甲相应补偿。

答案1,4

解析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A项正确。《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宜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宜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本案中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不在同一顺序,所以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民通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所以,C项正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所以,本案中相应补偿是不对的,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2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