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户籍所在地为A县,于2005年5月搬往B县。其于2006年1月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三个儿子王一、王二、王三追索赡养费。王一、王二、王三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县城。关于此案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0-06-20  21

问题 老王户籍所在地为A县,于2005年5月搬往B县。其于2006年1月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三个儿子王一、王二、王三追索赡养费。王一、王二、王三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县城。关于此案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可以由老王户籍所在地A县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老王户籍所在地A县人民法院管辖
C、只能王一、王二、王三所在的法院管辖
D、应由老王的经常居住地B县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原告起诉时在B县居住不到1年,B县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所以仍应以其户籍地为住所地,由A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也都有管辖权。因此,B、C、D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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