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
admin
2008-06-12
30
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
选项
A、某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需要查询、冻结了犯罪嫌疑人的汇款、存款
B、某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在拘留后24小时进行了讯问
C、某人民法院不接受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
D、某公安机关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决定解剖时,未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答案
A,B
解析
在理解本原则时,考生应结合相应的法条,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各章的相关内容,才能做到融会贯通,全面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执行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必须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也享有自侦的权力,也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侦查需要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汇款、存款。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是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的体现,该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可以看出,C项中,人民法院的行为违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故D选项不符合题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1S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
下列案件中诉讼时效为2年的是哪个?()
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
甲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是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甲某服刑期间,甲某原住所地进行选举,在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中没有甲某的名字。其父亲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是选举委员会认为,反正甲某也无法实际参加此次选举,未予纠正。在这种情况
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三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关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几种构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61题)
甲与乙因某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争议,甲诉至法院,受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局判决.判决作出后第三人丙以该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第二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原判,则下列关于丙提起的诉讼中说法正确的是:()
某市甲区基层人民法院对滚布有限公司诉咔咔音像店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咔咔音像店侵犯了滚布有限公司的版权。在判决送达后的第三天,一审人民法院就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应认定咔咔音像店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此情况下,一审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
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宣判后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马某后发现二审法官有私自会见吴某的行为,因此申请再审。此外,马某还想起有一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中国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则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主体是:()
随机试题
只接受对侧皮质核束支配的脑神经核是
可治疗支气管哮喘的拟肾上腺素药物是
两座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规定中体现了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有()。
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
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
《古兰经》是阿拉伯文学史上第一部散文巨著。()
下列法律渊源中,属于不成文法的有()。(2011法多23)
Whatkindofwomendo"curvaceouswomen"(Para.1)mostprobablyreferto?Aestheticsurgeryismentionedtoshowthat
TheEconomistcalculatesthataroundtheworldalmost290million15-to24-year-oldsareneitherworkingnorstudying:almost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