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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向朱某借款,经发包方同意,用自己承包的荒山使用权作为抵押,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江某又向李某借款,向曾某借款,仍然用自己承包的荒山使用权作为抵押,并与李某和曾某同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李某要求江某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江某对朱某、李某和曾某的借
江某向朱某借款,经发包方同意,用自己承包的荒山使用权作为抵押,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江某又向李某借款,向曾某借款,仍然用自己承包的荒山使用权作为抵押,并与李某和曾某同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李某要求江某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江某对朱某、李某和曾某的借
admin
2008-06-12
24
问题
江某向朱某借款,经发包方同意,用自己承包的荒山使用权作为抵押,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江某又向李某借款,向曾某借款,仍然用自己承包的荒山使用权作为抵押,并与李某和曾某同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李某要求江某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江某对朱某、李某和曾某的借款均已到期,江某无钱还本付息,朱某等三人将江某的荒山使用权拍卖,扣除拍卖费用后还剩价款 3.5万元,江某应向朱某偿还本息2万元,向李某偿还本息1万元,向曾某偿还本息2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江某应向朱某和曾某偿还1.4万元,向李某偿还0.7万元
B、江某应向朱某偿还2万元,向李某偿还0.5万元,向曾某偿还1万元
C、扛某应向李某偿还1万元,向朱某偿还2万元,向曾某偿还0.5万元
D、江某应向李某偿还1万元,向朱某和曾某各自偿还1.25万元
答案
C
解析
《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的规定,江某有权经过发包方同意,将承包的荒山使用权抵押,根据(担保法》第 42条的规定,荒山使用权抵押的,法律不强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自行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登记。
《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本题中李某的抵押权已登记,应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所以应先偿还李某本息1万元,朱某的抵押合同先于曾某的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朱某应先于曾某受偿,所以应偿还朱某本息2万元,剩下的0.5万元偿还曾某,所以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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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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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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