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

admin2020-11-19  23

问题 (2005年)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答案A,B,C

解析 A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没收张某的销售款,这一行为并没有影响到林某的权利义务,所以林某对这一行政处罚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B选项当选。如果张某起诉告的是工商局的处罚行为,那么与田山有限公司无关,也就不能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如果张某起诉的是冻结账款行为,同样也不能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因为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可见只有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有权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张某无权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   
C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本案中市工商局没有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维持了区工商局的决定,因此应当是以区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作为共同被告。   
D选项不当选。张某起诉告的是对其行政处罚行为,法院审理的对象也是该处罚行为合法性问题。行政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规则,张某没有起诉告冻结账款的行为,法院不能主动去审查该行政行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uw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