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思科的一个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项目,约定甲公司承担该项目的框架建设,乙公司负责该房屋的装修工作。甲公司将其承包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了丙公司。请根据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哪一项?

admin2014-07-18  33

问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思科的一个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项目,约定甲公司承担该项目的框架建设,乙公司负责该房屋的装修工作。甲公司将其承包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了丙公司。请根据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哪一项?

选项 A、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得自行约定该建设工程的分工问题
B、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但已经口头上表示一致,并在实际联合投标
C、虽然丙公司本身不具备其分包项目的资质,但其将该项目委托给有资质的丁公司来做
D、分包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答案2,4,8

解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根据该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并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所以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为应选项。至于选项A,由于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所以联合体各方虽然可以自行约定工程的分工问题,但这必须提交招标人进行审查,经过其同意。所以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8条的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且不得再次分包,所以C选项也是错误的。由于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前半部分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后半部分的说法就有问题了,因为根据该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在本案中,虽然甲公司和乙公司已经就工程的分工做了明确的划分,且分包是由甲公司就其任务单方面作出的,但这并不能排除乙公司对整个中标项目的连带责任,所以答案D也是错误的,应该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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