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对市房管局向孙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冯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孙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孙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4-02-27  31

问题 冯某对市房管局向孙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冯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孙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孙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加盖法院印章
B、孙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C、冯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D、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答案8

解析  行政诉讼法中的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D项中的各种书面材料正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房屋买卖行为,因此属于书证,D项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在收据上无需加盖法院印章,据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对原告的举证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B项认为孙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的说法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承担,同时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相对人只对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以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对曾经提出过申请负有举证责任,因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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