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9—卷二—53,多)

admin2014-02-18  21

问题 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9—卷二—53,多)

选项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自首的成立条件中“如实供述"的含义。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自首立功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实细节。所谓主要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主要事实。对于故意杀人而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杀人行为,就是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凶器的藏匿地点,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是主要犯罪事实,行为人拒绝交代的,不影响自首的认定。故,甲成立自首。A项错误。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自首时可能会说一些假话,但所说的假话内容原则上是不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信息,否则,影响自首的认定。如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指出:自首中,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B项,《自首立功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B项中,乙犯有数罪,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抢夺罪可以成立自首;对伤害行为只要其能够进行如实供述,即使其一直认为行为性质是正当防卫,也能够认定其成立自首。B项正确。   
C项,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因为此时,办案机关实际上并没有掌握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故,C项正确。   
D项,《自首立功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D项中,说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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