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A市奥龙健身室与B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并在其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199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室向其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

admin2013-10-23  26

问题 1996年7月,A市奥龙健身室与B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并在其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199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室向其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奥龙健身室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引致裁决不公平,因此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有关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   )。

选项 A、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B、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D、约定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A市仅有一个仲裁委员会)

答案A,B

解析 《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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