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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0,单)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0,单)
admin
2014-02-17
28
问题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0,单)
选项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
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
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
C
解析
民法上的法律事实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二者构成上的本质区别在于有无意思表示,在效力上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效力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没有任何关系,后者的效力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这就意味着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亦可为之,而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不能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为其不能为法律行为所必须的意思表示。本题的关键在于确定甲将手表丢弃的行为是否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所有权的抛弃是指以消灭自己的所有权为目的而做出的单方意思表示,从这一概念可知,所有权抛弃行为是法律行为,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能为该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本题中,甲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此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的行为不包含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也就无法发生抛弃手表所有权的法律效力,手表也不是抛弃物,甲并不丧失手表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既然不是抛弃物,那么该手表只能被认定为遗失物。依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而不可以构成先占,乙应将该手表返还权利人,故B项错误,C项正确。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乙在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拾得并保有甲的手表,看似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但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乙的行为是为避免甲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为的行为,因此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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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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