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78)

admin2021-05-28  24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78)

选项 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规定》第6条规定,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械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因此,级别管辖也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选项B正确: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选项C正确: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个别调整。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jm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