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大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亚洲之光”楼盘售楼处,经销售人员王五的多次推荐,2003年5月与大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3年9月交房,后来该房迟迟不能交付。后在张三紧催之下,王五不得不告诉张三,该楼盘已经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张三气愤

admin2008-12-16  44

问题 张三在大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亚洲之光”楼盘售楼处,经销售人员王五的多次推荐,2003年5月与大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3年9月交房,后来该房迟迟不能交付。后在张三紧催之下,王五不得不告诉张三,该楼盘已经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张三气愤之下,于2004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后经查明,王五系该开发公司董事长。
 如果你是张三的代理律师,请根据上述案情,为张三代拟一份民事起诉状。

选项

答案                 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35岁,自由职业,住××科技大学×号楼××室   被告:大明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五,系大明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 70万元及利息损失3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已付购房款的1倍,即70万元的赔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3年5月,张三在大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亚洲之光”楼盘售楼处,经销售人员王五的多次推荐,于5月4日与大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2003年9月交房,后来该房迟迟不能交付。后在原告紧催之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五告诉原告,该楼盘已经被开发商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交付房屋,而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告知原告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三                             2004年8月8日

解析  本题除了考查考生对于民事起诉状的格式以外,还着重考查了《合同法》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可参见《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1)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9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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