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下列哪一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

admin2014-11-19  34

问题 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下列哪一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2013年卷二第49题)

选项 A、2000元
B、5000元
C、1万元
D、30万元

答案B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据此,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国家仅赔偿以下三种行为引起的损害:(1)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2)财产保全措施;(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本案中所涉及的是执行错误的赔偿。
    而选项中列举的几项损失中,“房屋过户损失”涉及民事案件判决本身的正确性问题,并非执行错误,如上所述,这项损失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选项D错误。
    而误工损失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直接造成,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指明要赔偿误工费用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且此行为直接造成了公民耽误工作。《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的,“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本案中杜某的误工费用并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造成,法院也执行过程中也并没有造成杜某身体伤害的情形,因此误工损失2000元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选项A错误。
    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法》的一处重大修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其适用按照上文规定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了公民的人身权损害,即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如果仅存在财产权损害,公民不能因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造成了严重后果。本案中杜某并没有人身权的损害,因此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法院在执行时所造成的损害仅限于查封杜某的房屋所造成的损失,该项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其赔偿的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因此,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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