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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众合公司后,众合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
2014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众合公司后,众合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
admin
2018-02-05
43
问题
2014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众合公司后,众合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物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众合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改了“印押相符”章,众合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众合公司账户。众合公司见款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元港币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5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银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成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众合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该本票适用法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为诉讼发生在中国内地.所有的票据行为和法律关系都使用中国内地的法律
B、因为出票地在香港,故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
C、背书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背书的票据法律关系应使用中国内地法律
D、关于该案的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答案
B,C,D
解析
本案票据的初手倒卖,两次背书均发生在大陆境内,持票人、背书人为中国的银行和公司,而本票所记载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为香港某银行,具有涉外因素。
《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审理票据纠纷规定》第6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故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使用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而有关背书以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故B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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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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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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