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04-22  38

问题 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在本题,醉酒并非违法行为,故乙县公安局因宋某醉酒而采取的扣留并非行政处罚,A项错误。根据行政法原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就是行政强制措施。故本案中的扣留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乙县公安局为被告,管辖法院应当是基层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本题中的扣留为行政强制措施,故宋某对此不服的,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甲县法院管辖此案,也可由被告乙县公安局所在地乙县法院管辖。故B、C项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所谓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案件事实认定实际影响其权益或义务的人。被诉扣留行为未影响宋某亲戚的权益,案件事实认定等案件处理结果也与宋某亲戚无利害关系,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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