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8-09-10
28
问题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张某侵占案,被害人李某没有起诉
B、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C、被告人李某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在被抓获前畏罪自杀身亡
D、犯罪嫌疑人陈某和被害人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A项中侵占是自诉案件,属于第4种情况;C项属于第(5)种情况。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ZP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李某、阮某持桌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试卷2第95题)
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2005年试卷2第2
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33题)
检察院对孙某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孙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35题)
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
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2第31题)
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构察长决定?
随机试题
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Lifeislikewalkinginthesnow",Grannyusedtosay,becauseeverystep_______."
巨球蛋白血症是以分泌Ig的浆细胞恶性增殖为病理基础的疾病,这种Ig是
发热至出现麻疹黏膜斑,约为出疹至疹点透发完毕,约为
工业管道管径不变时,沿程阻力系数A在光滑区随粗糙度的增加而()。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证券法》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明代在城乡设立了一种对儿童进行教育的机构,在招生择师、学习内容和教学活动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这种教育机构是()。
基于主机的入侵防护系统一般部署在_________。
Itikeswimming.______.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