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光辉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作价100万元出资;甲以现金6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0万元出资。 (1)2016年4月10日,乙将其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4月12日,丁

admin2017-04-09  23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光辉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作价100万元出资;甲以现金6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0万元出资。
(1)2016年4月10日,乙将其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4月12日,丁向光辉合伙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其立即搬离房屋。
(2)4月15日,乙与丁至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2016年7月20日,乙又将该房屋出售给戊,双方于当日办理了过户登记。光辉合伙企业随后搬离该房屋。
(3)2016年7月25日,甲欠王某的10万元债务到期,甲现无力清偿。
(4)2016年8月5日,丙突发脑溢血死亡。
王某就自己对甲的债权,所为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选项 A、代为行使甲在光辉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甲在光辉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光辉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光辉合伙企业的债务
E、主张以甲从光辉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答案C,E

解析 (1)选项A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CE:合伙人的自由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只能请求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执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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