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卷一第46题)

admin2018-03-30  31

问题 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卷一第46题)

选项 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
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
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
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答案D

解析 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和可见性。而司法效率大致包涵了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等方面。因此A选项正确。对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例如实行立审分离、繁简分流等程序都是为了实现司法的效率价值。因此法官对于审理期限义务的遵守,实际上也是对于司法效率原则的实践,故B选项正确。法院的司法活动需要占用大量的资源,如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以及时间资源和物质资源等方方面面。因此法官在采取程序措施时,应该严格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使司法效率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因此C选项正确。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法官在恪守中立的前提下,也应当督促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选项D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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