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admin2018-05-10  25

问题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22题)

选项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A正确:《民法通则》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甲的行为是典型的盗用乙的名字,侵犯的是乙的姓名权。
B错误:侵犯名誉权是通过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本题中甲仅仅是盗用乙的姓名,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C错误:信用权并未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里面,信用只是一种评价,而不是一种权利。
D错误:丙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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