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双方于2012年10月9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第二日交付股票并签订质押合同,10月11日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工商银行依合同规定于10月12日向该公司发放了贷款。 问: (1)本案

admin2016-05-08  29

问题 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双方于2012年10月9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第二日交付股票并签订质押合同,10月11日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工商银行依合同规定于10月12日向该公司发放了贷款。
问:
(1)本案中的质押权自何时设定?
(2)股票出质后能否转让?
(3)如果甲公司到期未能归还贷款,工商银行可采取哪些措施维护权益?

选项

答案(1)本案中的质权自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即2012年10月11日。 (2)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归还,银行可以将该股票转让,并就转让所得优先清偿自己的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该债券的费用,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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