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下列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admin
2014-02-27
21
问题
下列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选项
A、18岁的小李和14岁的小王一起去盗窃一家商店
B、18岁的小郑和14岁的小马一起去抢劫
C、某日一家商店失火,21岁的小贾和16岁的小刘不谋而合去盗窃
D、18岁的小潘教唆13岁的小温去抢劫
答案
2
解析
共同犯罪有三个特点:一是必须有两人以上且都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二是必须有共同故意;三是必须有共同行为。对于A项小王只有14岁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所以A项不成立共同犯罪。而C项小贾和小刘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不成立共同犯罪。D项小温不到14岁,不具刑事责任能力,小潘属于间接正犯,而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Kz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王某通过网上购物购买某电子商城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将其赠送给好友李某。后该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李某受伤。经查该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容易发生爆炸,生产商正组织产品招回工作。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中国人蔡某想要得到具有英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与其妻子乙合谋骗财。甲将乙多次“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二人便逃之天天,下列对于甲、乙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乙国派驻甲国使馆的一秘查尔斯潘森酒后驾车与另一辆汽车相撞,造成5死3伤的恶性事故。甲国交警勘察现场后认定查尔斯潘森违章行使,负有全责。根据甲国法律,交通肇事造成2人死亡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损失。问,本次交通事故甲国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处理?(
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对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进口货物,应按下列选项中哪一种税率征税?
江某和新欣家具厂于1月5日签订了一份关于木材的买卖合同,约定江某在1月15日前将质量合格的10吨木材运到新欣家具厂并交货付款。新欣家具厂在1月7日马上又和李某签订一合同约定,1月30日前将10吨木材精制成两套高档家具后均出售给李某布置新房用。从新欣家具厂的
陕西省公民林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林某家庭经济处于彻底崩溃的境地,林某痛不欲生且濒临死亡,希望了结人生,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彭某停止积极用药,彭某心领神会,3日后林某驾鹤西归。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随机试题
汉字书写正确的是()
侦查机关在对一起恶性杀人案的侦查过程中,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分裂型精神病,法律规定有权对其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是
男性,36岁,上腹胀痛、恶心、呕吐1周。呕吐物量大,为带酸臭味的隔日宿食,不含胆汁。呕吐后症状可暂缓解。既往间断上腹痛6年余,为空腹痛、夜间痛,秋季好发。查体上腹部轻压痛,可见胃型、蠕动波,振水音阳性为明确病因,检查首选
法律条文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以下属于非规范性条文的是: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已说明的施工分包工作内容,在分包工程施工前的正确说法是()
某公司为获得一项工程合同,拟向工程发包方的有关人员支付好处费8万元,公司市场部人员持公司领导的批示到财务部领取该笔款项。财务部经理谢某认为该项支出不符合有关规定,但考虑到公司主要领导已做了批示,遂同意拨付了该笔款项。下列对于谢某做法的认定中,正确的是(
下列各项中,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是()。
HarryPottercametoChina!Notthemop-haired(头发蓬乱的),magicwizardwearingglassesandablackjacket,butagentleboywith
素描:单色:绘画
王渊与吴丽自由恋爱决定结婚。由于吴丽是家中独生女,吴父坚持要招婿上门。因王渊有兄弟三人,王父及王渊本人同意了吴家的要求。将要举办婚礼时,吴父突然又提出,王渊入赘以后所生子女应姓吴,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吴家人。王渊坚决不同意,吴父说,如不改姓就别想和吴丽结婚,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