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在深圳某电子厂打工的张某(1980年2月4日出生)联系了同来打工的同乡李某(1986年8月4日出生),两人各出资2万元,准备从事假冒某外国名牌手机电池的生产。后李某因家里有事欲收回2万元退出,张某不同意,并许诺:李某尽管回家,这里由他一个人

admin2020-12-30  33

问题 2004年3月,在深圳某电子厂打工的张某(1980年2月4日出生)联系了同来打工的同乡李某(1986年8月4日出生),两人各出资2万元,准备从事假冒某外国名牌手机电池的生产。后李某因家里有事欲收回2万元退出,张某不同意,并许诺:李某尽管回家,这里由他一个人负责,赚到钱还是两人平分。李某还是坚持要回自己的钱,但是张某拒绝再和李某见面,也不接他电话,李某因为家里有急事,就先回家了。2004年4月1日,张某从深圳市南山区××村村民蔡某处租来民宅两间,开始从事假冒该名牌手机电池的生产。期间,蔡某曾在来收房租的时候发现张某在生产假冒手机电池,于是就要求张某赶快搬走,张某好说歹说,又增加了房租,蔡某这才作罢。后该外国公司向深圳市工商局反映了这一侵权行为,2004年7月10日,深圳市工商局对该窝点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张某共生产假冒某品牌手机电池成品175个、半成品1050个,电池说明书以及不干胶标贴50 000张,该品牌的塑料标识50 000个以及电池成品塑料包装盒25 000个,上述物品价值总计96 625元。经质量监督部门鉴定,该批成品电池均不能达到行业标准,属伪劣产品之列。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明:(1)该品牌是某外国公司在我国第14类商品上注册的有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2)蔡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年前刑满释放。
    阅读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李某、蔡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简要说明理由。
    (3)指出李某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4)蔡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三人共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张某虽然生产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但是尚未销售,不具备“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这一要件;同时货值金额总计96 625元,也没有达到司法解释关于本罪未遂处理需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的标准,因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然而,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中,张某假冒伪劣的手机电池的生产侵犯了某外国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应当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李某和蔡某一个为张某提供资金,一个为张某提供场所,均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2)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既遂,因为实行犯张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既遂。李某虽然未直接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的生产,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所以随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既遂而既遂。 (3)①李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蔡某不构成累犯。因为构成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为故意犯罪,但是蔡某所犯前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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