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成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3-06-09  27

问题 甲乙丙成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时,应载明甲的姓名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B、甲不能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C、甲不能参与决定乙或丙的退伙   
D、乙或丙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甲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乙或丙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6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合伙企业法》第 68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可知,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汁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有限合伙人有权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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