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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的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
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的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
admin
2010-06-25
31
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的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B、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C、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D、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
答案
C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可知,人民法院没有自行侦查的权力。C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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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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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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