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4-01-15  73

问题 下列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B、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C、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D、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可以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答案1

解析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可见,A项的表述符合本条的规定,因此是正确选项。
   关于行政法规的审查问题,《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2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见本条规定的是“可以”举行听证会而非“应当”举行听证会,因此,B项错误。另外,同法第21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此种条件下,是“应当”,对于“应当”和“可以”这两种情况应当分清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此时的报送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而非国务院法制机构,因此,C项错误。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因此,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才可以向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解释的请求,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并无权提出解释请求,因此,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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