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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同居期间,甲出资8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2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9000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
甲与乙同居期间,甲出资8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2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9000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
admin
2009-05-12
25
问题
甲与乙同居期间,甲出资8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2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9000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的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的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及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共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对其共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行为是否有效?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应认为丙可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项正确、B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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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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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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