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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入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入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admin
2017-03-20
28
问题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入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如何认定是否为“合理的价格”?
选项
答案
是否为“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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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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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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