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聋哑学校的职工)伙同薛某(聋哑学校在读的学生)从事暴力组织儿童乞讨的活动,被起诉至法院,欧某和薛某都否认了检察院的指控,他们各自的辩护人也都决定作无罪辩护,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则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2-12-22  23

问题 欧某(聋哑学校的职工)伙同薛某(聋哑学校在读的学生)从事暴力组织儿童乞讨的活动,被起诉至法院,欧某和薛某都否认了检察院的指控,他们各自的辩护人也都决定作无罪辩护,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则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欧某和薛某都是聋哑人,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B、人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甲和乙的辩护人作的是无罪辩护,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D、甲和乙对检察院指控的否认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影响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选项A以欧某和薛某都是聋哑人为由,认为本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在这里要注意,薛某是聋哑学校在读的学生,那么他的身份是聋哑人这点没有疑问。但欧某只是聋哑学校的职工,他未必是聋哑人,因此不能以欧某是聋哑人为由主张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选项A错误,应当选。在本案件中,因为欧某和薛某作的都是无罪辩护,且两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都予以了否认,因此C项正确。根据上述第(1)项的规定,可知D项错误,当选。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并不以人民检察院建议为必要条件。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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